对离婚过错方惩罚的理解误区

2021-04-21 18:07:5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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离婚的时候,我们动不动就说对方是过错方,司法实务中认定的“过错方”其实与我们一般人认为的过错标准是有很大差别的。
 
婚姻相关法律中,一方能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对方过错,只有四种。1.重婚,2.同居,3.家暴,4.虐待、遗弃家里人。除此四种之外的情况,都不能主张损害赔偿。
 
法律与道德不同,法律约束是做人的最低底线。从上面的法律规定也可以看出,
 
法律要求您忠诚,但重点要保护的是一夫一妻稳定的社会法律制度。重婚也好,同居也罢,都是“持续、稳定地”公然挑战一夫一妻制度的行为,这会破坏社会管理秩序,导致整个婚姻继承制度的紊乱,在公序良俗方面造成恶劣的反面示范效应,所以是法律重点制裁的对象。而所谓一夜情、嫖娼、通奸、与异性接吻、拉手亲密等行为,是行政法和道德约束和制裁的对象,这些都不是婚姻法的损害赔偿的范围。
 
即使一方有了出轨行为,如果没有隐藏、转移、变卖夫妻共同财产,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行为的话,在离婚诉讼中就不是法律意义的“过错方”,至于因为出轨就应该少分和不分财产的说法,是我们的法律中是没有依据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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